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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73号
来源: | 作者:proe4ba03 | 发布时间: 2020-05-27 | 1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