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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 作者: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发布时间: 2022-11-06 | 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22-11-03

财税〔2022〕40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

  (一)本条所称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本条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企业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现行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南沙及南沙先行启动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执行。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pdf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9月25日